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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订工程合同,工程量及造价该如何认定?

日期:2023-9-20 14:37:16      浏览次数:

导读:在建设工程领域中,由于存在层层分包、转包的原因,所以很多情况下,分包人并没有和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签订工程合同,从而引发许多工程量无法确定、对工程款争议大等纠纷,那么在该情形下,分包单位如何去确定工程量以及主张工程款的具体金额呢?


1、没有签订施工合同,怎么结算?

建设工程双方当事人没有就建设工程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合同的,如果已经完成施工且通过验收,双方对建设工程的结算价款没有具体约定的,对于工程造价可以通过司法审计来确定。已经完成合同对等义务后,可以要求进行相关的对价支付。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2、没有签订合同情况下,可以以施工图预算为结算依据吗?

审价机构在对工程造价进行审价时通常是以反映工程量的竣工图作为审价依据的,并不是以施工图纸作为审价依据的。


因为对发包人而言,采用模拟清单、费率下浮的计价模式时,结算时以承包人设计的施工图为结算依据,势必导致承包人在满足发包人要求的前提下过度设计,从而谋取暴利,损害发包人的利益;对承包人而言,承包人通过优化设计、深化设计等手段节约成本,但结算时以施工图重新计价为依据导致承包人优化设计、深化设计形成的效益难以获得相应对价,造成承包人亏损,间接打击了承包人设计优化的积极性。


3、如果签了总价包干合同,还能调价吗?

总价包干合同是指:也称为固定总价合同,是以招标文件、相关规范为基础,承发包双方就建设项目协商一个固定的总价,一般约定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再调整合同总价。


采用该种形式的合同本质上为发包方承担价格下跌风险,承包方承担价格上涨风险。但根据实践情况,材料上涨可能远大于材料下跌可能,这就无形中加大了承包方需要承担的风险。那么这就需要承包方明确自己能够调整合同固定总价的情形,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进行报价。


而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有以下情形可以调价:


(一)固定总价合同价款缺乏计算依据;如有证据可以证明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固定承包价缺乏事实基础并实际导致利益失衡,在此情况下双方当事人根据施工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以及市场的重大变化重新议定工程价款具有合理性。


(二)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即合同即使采用固定总价的形式,但如果实际施工范围与合同约定范围不一致时,可以对增加的工程量进行造价鉴定,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


(三)人工、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如合同中针对人工、材料涨价价格调整有相关约定,可根据合同中约定进行调整;但如合同中约定固定总价风险范围包含人工、材料价格上涨,则承包方只能依据《民法典》五百三十三条的情势变更或第六条的公平原则,请求法院予以调整,但通过此方法成功对价款进行调整的案例屈指可数,此部分风险基本可以认为需承包方承担。


目前因总价包干合同在工作量、控制造价等方面的明显优势,发包方往往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与承包方签订总价包干合同。针对以上分析,承包方在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时,一定要充分考虑价格变动调整条款,明确工程承包范围,及时固定变更、签证证据,以便于结算时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利益。




文章来源: 河北建工知产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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